[西区公诉科制度]
公诉科岗位职责及制度

第一条 领导职责

(一)科长职责

1、对院分管领导直至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领导本科工作,主持制定本科工作计划、总结,检查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主持召开科务会议,研究讨论刑事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对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4、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建议;

5、抓好本科的干部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二)副科长职责

1、协助科长工作;

2、抓好本科的分管工作;

3、抓好本科的干部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应负的领导责任;

4、完成院领导和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检察官职责

1、严格把握案件质量。承办案件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2、审查起诉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3、出庭支持公诉,应制作详细讯问提纲、答辩提纲以及公诉意见书。

4、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材料,按照规定期限按要求整理卷宗。

5、内勤负责案件的收发、登记、报送、督办;起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信息报送;按照规定填制和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

1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要情况、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各科员应及时报告,做到不隐瞒、不延误、不漏报;

2  科长要将本科年度或阶段性工作部署、总结及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报院分管领导;

3  对于上级业务部门文件、信息等有关材料需送阅院领导的,应及时送院领导审阅;

4  科长、副科长出差、请假或休假应报经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