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互联网上预约事项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来源: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互联网上预约事项办理流程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方便律师互联网上预约事项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流程所述互联网是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 第三条 律师互联网上预约事项的办理是指律师通过门户网站预约阅卷、会见等事项,本院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回复。 第四条 律师可以在门户网站预约办理的事项有申请阅卷、申请会见、申请通信、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自行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要求听取意见、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律师在门户网站上预约办理事项时应当上传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证明其合法身份。 因客观原因不能上传上述“三证”的,应当及时携带“三证”到本院验证身份。 第六条 律师在门户网站上预约办理事项的接收和答复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定时登录门户网站接收和答复律师向本院预约事项。 第七条 凡是通过身份验证律师的合法有效的申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1日内将申请事项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予以办理;其他无效申请原则上应当予以答复并解释无效原因,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将律师申请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部门反馈的决定在门户网站上答复律师。 第九条 律师认为本院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申请事项的处理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本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对律师提出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流程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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