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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须知(最新)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阅读次数:

行政申诉须知

一、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直终结作出决定的;

★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埋开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监督申请书(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申请监督请求;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身份证明(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本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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