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检务指南 >> 检务须知
民事申诉须知(最新)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阅读次数:

                                                                                                                  民事申诉须知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监督申请书(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申请监督请求;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身份证明(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本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证据材料。

Copyright 西区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西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四川志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1003557号-1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2-5553368 举报邮箱:380368934@qq.com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新闻头条
新闻头条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