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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须知(最新)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阅读次数: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须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头连着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头系着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联系困难群众的“直通车”、“连心桥”。

 

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做出以下几点说明: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里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救助的情形;

 

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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