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须知(最新)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阅读次数:
控告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下列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下列规定的阻码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三、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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