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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阅读次数:

西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主要职责: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2016年11月14日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

1、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更有作为。围绕市委做好钒钛、阳光“两篇文章”的战略定位,紧扣西区产业转型和城市转型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审慎对待供给侧结构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注重、讲究执法方式方法,慎重办理涉企案件,切实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2、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更有作为。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执法办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管理和加强制度建设的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3、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更有作为。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要,聚集监督主责主业,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认识,找准重点,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4、在全面落实改革部署上更有作为。坚持以中央改革精神为基本方向,立足西区实情,积极稳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制度改革及配套制度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拥护、坚定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细致地做好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

5、在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上更有作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加强对改革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监督,全力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866.93万元,全部是当年财政拨款收入。相应安排支出预算866.9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08.0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47.26万元,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10.62万元,项目支出1万元。

三、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预算安排支出866.9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

基本支出865.93万元,是用于本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等。

项目支出1万元,是用于会议室维护。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85.2万元,主要用于用于本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10.62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伤残抚恤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71.11万元,用于机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现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现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除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等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4.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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