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公益诉讼立案须知 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范围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 (一)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执行标的的; (三)根据地方裁执分离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 (四)其他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对于同一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数个负有不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均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数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发现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发现其他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与已立案案件一并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磋商可以采取召开磋商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 二、行政公益诉讼调查范围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关联性; ★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三、行政公益诉讼处理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调查结束,检察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区分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终结案件; ★提出检察建议。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一)行政机关未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 (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行政机关已经全面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终结案件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范围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民事公益诉讼调查范围 ★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类型、具体数额或者修复费用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 ★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相关事实; ★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应当由违法行为人依法就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可以重点调查(一)(二)(三)项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 三、民事公益诉讼处理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调查结束,检察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区分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终结案件; ★发布公告。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一)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已经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四)其他适格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有前款(二)(三)(四)项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除外。 终结案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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