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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六: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来源:    阅读次数: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专节形式对听证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制度。

 

01

哪些情形可以召开听证会?

 

A

把握“一个前提,两种情况”。

 

➤ 一个前提

案件审查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

 

两种情况

一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02

哪些人员可以担任听证员?

 

A

可以担任听证员的人员范围比较广泛,具体包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其他社会人士。

 

其中对于人民监督员,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其参加听证会,其他人员则可以视情况进行邀请。

 

03

听证会一般采用何种形式?

 

A

听证会在检察听证室或者检察长批准的其他场所举行,由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司法警察负责维持秩序。

 

听证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中国检察听证网等公共媒体上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

 

04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主要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同时对当事人提交的有争议的或者新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05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A

 准备程序

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 会中程序

(一)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发表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出示证据(当事人提交并出示新证据;人民检察院出示调查取得的证据);

(四)各方当事人陈述对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五)听证员、检察官向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问;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的人员校阅后,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会后程序

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06

参加听证会有哪些秩序要求?

 

A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严格遵守听证秩序和纪律。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他人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往期回顾

(已发5期)

【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一:如何申请诉讼监督?

 

【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二:啥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三:如何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四:行政检察之智慧借助

 

【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五: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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