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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每周普法栏目【西检·漫语】第21期—开学季,元气普法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6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叮铃铃,又是一年开学季 学法正当时! 假期喜庆氛围仍在弥漫 各地陆续迎来开学季 新学期,新考验 如何做一名守法、懂法的学生? 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这些法治“锦囊”请收好!
一是网络言行要负责,开学后与同学交流加深,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频率增加,家长需提醒孩子,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言时,务必保持理性,同时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密码,防止因账号被盗用而卷入违法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等情况,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交通安全不放松,开学季出行频繁,开学后上下学的交通安全也不容忽视。未满 12 周岁不能骑自行车上路,骑电动车必须佩戴头盔,走路要走人行道,过马路遵守信号灯。家长驾车接送孩子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根据各地交通管理规定,都要求佩戴安全头盔,以保障骑行者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三是校园欺凌零容忍,临近开学,家长们要让孩子知道,在学校里,不管是和同学开玩笑,还是闹矛盾,都要把握好分寸,千万别让玩笑变成伤害。校园欺凌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家长要告诉孩子,遇到欺凌勇敢说“不”、及时向老师家长求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的网络欺凌行为。 四是消费维权要知晓,开学前购置学习用品过程中,家长和孩子需增强消费维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是购买的文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突然损坏,影响孩子使用,消费者有权与商家协商给予赔偿,如更换、退货或退款等。
同学们,希望你们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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