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栏目【西检·漫语】第24期—这些“霸王条款”!请收好这份消费者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4日 来源: 阅读次数:
“清仓商品不支持7日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 “旅游团退团一律不退费”, “包间最低消费XXX元、禁止自带酒水”, …… 这些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霸王条款”, 我想你一定遇到过。 那些年,我们上过的当, 是否让你学会了如何识别霸王条款? 今天就和小漫一起, 了解一下在日常生活中, 遇到消费问题该如何维权。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今年的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 一、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知法普法 维权有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二、关于“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及条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有关责任、加重消费者有关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作了细化,破解霸王条款也有了更多法律依据。 三、哪些属于“霸王条款” 商品购买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本店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快递 先签收后验货;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没有保价的普通快件破损,按较低限额赔偿;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的损耗损失自负。 旅游 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行程改期改线无任何赔偿;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概不负责;或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退团一律不退费;随意调整行程组团人数不足无法成行,消费者退团需缴赔偿金;旅行社有最终解释权。 教育培训 XX网校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经由本服务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因个人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不得提请退费;中途退费将丧失优惠权益。 预付消费卡 游泳卡、健身卡、美容卡、教育培训机构等购卡后概不退换;退课需要扣除全款的30%作为手续费;账户里的课程过期已被冻结; 其他 健身房:更衣柜内如有遗留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品,不予保留。 酒店餐饮:包间最低消费XXX元。 婚纱摄影:订金本公司一律不退。 留学服务机构: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物业公司:领取过购房钥匙则视为已经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 四、怎么维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霸王条款不等于格式条款。但如遇上述“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保存证据、当场索赔,举报投诉、提起诉讼。消费维权,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热线12315或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诉:网络平台:www.12315.cn小程序:微信搜索“12315”。 五、维权注意事项 维权需注意时限: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产品售出后自第8日至第15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或修理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因产品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原因。网络维权,截图很重要。 网购下单最好保留下单截图、与卖家聊天记录等相关截图,并且保留相关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以防出现购物纠纷并有效维权。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图文 | 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协会 |
Copyright 西区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西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四川志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1003557号-1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2-5553368 举报邮箱:38036893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