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栏目【西检·漫语】第25期—“三个规定”:别让“情谊”干扰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1日 来源: 阅读次数:
“检察官,能帮我查一下这个案子的情况吗?” “这种情况能不能取保候审?” “这个案子能不能判缓刑?” “这是我哥的儿子,看能不能关照一下?” 作为一名检察官 对正义的坚定追求 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以及强烈的责任心 是其职业素养的核心要素 然而,即便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检察官们也会面临一些“烦恼” 一边是亲情、友情 还有抹不开的面子 一边是工作、信仰 以及越来越严的纪律规定 干预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 这些能不能帮? “三个规定”告诉我们 不能! 今天,和小漫一起了解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关于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为了预防和打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等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三个规定”所称的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包括哪些?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是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政法干警不如实填录“三个规定”会怎样? 政法干警若不按照“三个规定”如实记录,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个规定”规定了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而司法人员自身也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追责。 “三个规定”既是“护身甲”,也是“紧箍咒”,是司法人员防腐蚀、防围猎的重要利器。如果你有亲友是司法人员,他们以“三个规定”拒绝了你的帮助请求,请谅解,他们不是不通人情,也不是不懂变通,他们只是公平正义的坚决捍卫者。
来源 | 长宁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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